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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有权扣留肇事车辆,但不得扣留货物,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52

一、交通管理部门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扣留肇事车辆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存在超载行为的;
(5)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交警扣留机动车时对所载货物的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的货物。在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及损失情况后,应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若当事人未自行处理,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用于检验、鉴定外,不得擅自使用。检验、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对于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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