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机动车的情形及期限详解,了解法律规定的必备知识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以下情形下可以扣留机动车:
1. 为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妥善保管。
2.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进行检验、鉴定外,不得擅自使用。
3. 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及行驶证。
4. 对于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经通知后当事人未领取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5. 对于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进一步调查或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 存在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嫌疑;
– 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存在超载行为;
– 存在被盗抢嫌疑;
– 属于拼装车辆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扣留机动车的期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被扣押的物品。
2.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相关工作。
3. 对于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
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完成期限,约定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如需超过二十日,应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