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暂扣时间及注意事项全解析
一、交通事故车辆暂扣时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交通警察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时,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妥善保管,以便后续核查。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若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交通警察应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交付当事人,同时告知扣留车辆及证件的期限。
暂扣事故车辆仅限于检验、鉴定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车辆期间不得允许其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一般情况下,检验、鉴定的期限为二十日,如需延期,须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十日。因此,暂扣期限通常为20天,如需延长,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再延长10天。若当事人希望在上述期限外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二、交通事故车辆暂扣应注意的事项
1、公安机关因检验或鉴定需要,可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以及当事人的相关证件。检验或鉴定完成后,应立即归还车辆及证件。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或当事人的证件,也不得扣留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或货物。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及驾驶证时,应开具相应的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的期限为20日,如需延期,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暂扣车辆应统一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当事人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场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