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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开始时间及调解书效力详解,法律如何规定?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22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开始时间依据事故造成的损失类型有所不同: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调解应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调解应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三)因伤致残的,调解应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应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自愿就事故责任及处理方式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行为,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该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一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变更、撤销该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若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条件,应依法宣告协议无效;
(二)若协议行为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无权代理,该协议对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若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根据其请求依法变更或撤销协议;
(四)若原告以和解协议对损害赔偿事项处理不全面,或协议签订后有新的费用发生为由,要求增加赔偿,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协议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进行处理;
(五)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和解协议,法院应予以准许,并依法对损害赔偿进行重新处理;
(六)除上述情形外,若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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