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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肇事者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319

今年1月16日,唐先生乘坐朋友驾驶的“菲亚特”小客车前往昌平办事。车辆行驶至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西路交汇处时,一辆来自天津的金杯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与该车发生碰撞,导致唐先生受伤。经交警认定,金杯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司机温某先行垫付了唐先生的住院费用,但随后拒绝赔偿其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5788元,并要求唐先生直接向金杯车的保险公司索赔。

面对这种情况,唐先生无奈之下将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受到保护。根据《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院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被明确纳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被告或第三人范围,法院在判决中也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赔偿效率,为法院执行判决提供了便利。本案中,温某所驾驶的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唐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唐先生经济损失共计5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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