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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63辆警车挂民用牌照引争议 警用标志使用规定详解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341

近日,河北邯郸街头出现了一批引发市民关注的“警车”。这些车辆外观统一,装有警灯,车身喷涂了“警察”、“police”字样及警徽标志,但令人意外的是,它们全部悬挂的是蓝底白字的民用号牌。不少市民误以为这些是“假警车”,纷纷向相关部门反映。

对此,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于7月31日上午回应称,省内交警所配备的制式警车必须悬挂警用牌照,从未批准使用民用号段。据透露,这些车辆实际上是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为保障基层一线工作正常开展,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从万合集团河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63辆长城牌皮卡。该租赁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完成,中标金额为706.86万元,采购数量为3年。车辆交付后,由交警支队统一喷绘警用外观标识并安装警灯及其他警报装置。

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车辆安装警灯、喷涂警用标识,是为了便于执行任务和接受群众监督。然而,该负责人也承认,这些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去除相关警用标识。

我国对警用车辆及警用标志的使用有明确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按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擅自使用。同时,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指出,若交通警察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安装或使用警车标志,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和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或持有使用。违反此规定者,将面临没收非法物品、警告、拘留或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管理措施。第十四条明确,非法生产、销售警用服装及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将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产品,并对责任人处以拘留或罚款;第十五条指出,若指定生产企业违规超计划生产或擅自转让任务,除处罚外,还可能被取消生产资格;第十六条则规定,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及服装的单位或个人,也将被没收物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责。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的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维护执法权威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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