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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急刹车致乘客摔伤索赔273万,法律如何认定责任?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376

据北京晨报报道,去年11月10日,北京市民姚先生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急刹车导致摔倒受伤。经治疗,姚先生的外伤已痊愈,但生活至今无法自理。他随后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及鉴定费等共计273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姚先生在诉状中称,事发当天14点35分左右,他在海淀区牡丹园站乘坐345快车(由德胜门站开往朝凤庵方向),刚上车尚未落座,司机为避让并线车辆突然急刹车,随后车辆又突然加速,导致他摔倒在地并当场昏迷。随后司机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姚先生患有双侧硬膜外血肿和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治疗后遗留一级伤残,需终身治疗和护理。姚先生表示,此次事故不仅对其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也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伤亡系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由该法人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若其行为与职务无关,则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本案中,公交司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乘客受伤,因此应由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司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则应与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运输合同关系,也可依据合同关系追究司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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