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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急刹车导致乘客摔伤索赔273万 有什么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 7个月前 (04-28) 浏览 152

公交急刹车导致乘客摔伤索赔273万

据北京晨报消息,去年11月10日,北京的姚先生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急刹车导致摔伤,经治疗后外伤痊愈但生活至今不能自理。姚先生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分公司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273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姚先生诉称,去年11月10日14点35分左右,他在海淀区牡丹园站乘坐345快车(自德胜门站方向开往朝凤庵方向),刚刚上车还没入座,司机为避让并线的车辆紧急刹车。公交车地突然启动加速,导致原告姚先生摔倒在地,当场昏迷。随后该车司机将原告送往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双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后经治疗,现残留一级伤残,需终生治疗和护理。原告认为,此次事故给本人及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压力。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件中,公交司机属于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的乘客受伤,所以应当由公交公司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司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应当与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客运运输合同关系,此种情况也可以请求公交司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关于赔偿方面的具体问题,欢迎您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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