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因交通事故终止妊娠能否索赔精神损害?法院判决支持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4日16时50分许,被告华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浙B183AE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29国道蟠龙路口时,与同方向由原告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多处挫伤,医生建议其全休三天。由于检查需要,原告在受伤次日进行了CT和X射线检查,此时已怀孕一个多月。出于对胎儿健康的考虑,原告在医生建议下接受了人流手术。因本次事故导致的治疗和终止妊娠,原告遂请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终止妊娠,其精神损害与本案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因终止妊娠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损失,应视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
关于各项损失,医疗费用与医疗票据相符,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终止妊娠对原告身心造成明显伤害,精神痛苦较为严重,故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则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被告A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浙B183AE号汽车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华某某分别按20%和80%的比例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孕妇因交通事故终止妊娠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当自然人的人身权或某些财产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导致其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受损并产生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接受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最终在医生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这一行为不仅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也对其心理和精神状态产生显著负面影响,符合“严重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告有权就因终止妊娠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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