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撞农用车致死,车主被判赔偿20%责任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无证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案,农用车车主罗某需赔偿李某家属89521元。2009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李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与罗某停放在同向公路右侧的无牌农用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及检验鉴定,认定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时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充分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罗某则因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无牌农用车,并且未按规定停放,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临时停车时也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本案中,李某无证驾驶且观察不周,罗某未按规定登记车辆并违规停车,双方均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依据各自过错比例,判定罗某承担事故损失总额20%的赔偿责任,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