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老人车祸获城镇标准赔偿,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
2006年1月5日9时许,驾驶员罗仕云驾驶货车从长滩驶往谷雨方向。行至万州区鱼(背山)谷(雨)路3公里处时,车辆突然撞上路边的76岁老人黄大爷,导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黄大爷右胫骨下段发生粉碎性骨折,并因伤情严重接受了左股骨下1/3截肢手术。随后,其右小腿因皮肤肌腱坏死伴感染,医生又进行了截肢处理。出院后,万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大爷为二级伤残,今后生活需二级护理依赖。
事故发生后,万州区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罗仕云驾驶车辆盲目冒险行驶,未注意路边行人安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由于涉及赔偿问题,黄大爷将该车的车籍登记单位——万州区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公司)、两名实际购车人以及驾驶员一并诉至法院,并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合江支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18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黄大爷原为农民,以打鱼为生。但由于是移民,政府于2005年12月20日落实相关政策,黄大爷在2005年12月20日即被认定为城镇居民,因此其赔偿应按照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此外,驾驶员罗仕云系受两名实际车主雇佣,其赔偿责任应由车主承担。而兴旺公司作为车辆管理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并从中获利,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两名实际车主共同赔偿黄大爷18万余元,兴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则在责任限额内支付14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不服判决,认为黄大爷作为靠打鱼为生的老人,不存在误工费,且不应承担精神损失费,同时对黄大爷城镇居民身份的认定提出异议,遂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黄大爷的城镇居民户口是在2006年5月24日才正式办理,但其在事发前的2005年12月20日已通过政策认定为城镇居民,且未有证据推翻其身份。因此,法院确认黄大爷在事故发生时已属于城镇居民。最终,法院将黄大爷的损失认定为16万余元,并判决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行赔付10万余元,其余部分由两名实际车主承担,兴旺公司继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