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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路自杀被出租车撞死,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81

2004年7月5日,芳芳因与男友发生争吵后,赌气躺在公路上。当晚23时30分,田某驾驶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行至某一级公路21公里460米处,恰逢芳芳所乘的桥车司机莫某试图劝阻未果。莫某见田某驶来,为避免意外发生,急忙挥手示意拦车,但田某误以为莫某想搭车,因不愿载客而未停车,继续前行。随后,田某发现芳芳躺在前方行车道内,因未能及时避让,将其轧伤,之后驾车离开现场。芳芳被路人送医抢救,但最终不治身亡。次日凌晨3时许,田某返回事故现场,随后被警方查获。

2005年2月21日,某区检察院对田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芳芳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田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年8月18日,某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田某与芳芳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已支付急救费用540元、丧葬费220元,并另行给付原告1万元。芳芳的父母认为,田某作为出租车公司的司机,且事故发生在其营运期间,故起诉要求出租车公司与田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芳芳生前因情绪失控而躺在公路上,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该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后果。在他人劝阻下仍坚持己见,其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对自身生命安全不负责任。因此,芳芳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田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且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而是选择驾车离开,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定,田某与芳芳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此外,田某系某出租车公司的双班司机,事故发生在其下班途中交班的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范畴。因此,田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黄某夫妇丧葬费8547元、死亡赔偿金176530元、住宿费1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及医疗费270元,共计188847元。扣除该公司已支付的10760元,实际应赔偿金额为17808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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