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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车人车外受伤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上海案例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32

2004年7月2日,上海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同时投保了上海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某日,司机李某在国道上重新启动车辆时,不慎将正在车外小便的同车人王某撞倒,导致王某右髋关节脱位、右坐骨下支及髋臼骨折,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已先行赔偿王某39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

2005年4月,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同年6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并明确表示该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应包括在意外事故发生瞬间位于车下的王某,因此王某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对象。

物流公司则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已正常下车休息,属于车外的第三方受害者,应适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最终,法院采纳了物流公司的观点,认为王某符合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方”的定义,不属于保险免责范围,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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