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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驾驶引发惨烈车祸,司机自首获拘役五个月判决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79

现年34岁的赵桂华于2005年10月29日中午12时许,驾驶一辆“富康”小车,从荆门市出发前往孝感。行至107省道124KM+800M处时,因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冲出道路,与停在道北桥头东侧路口的一辆无牌“力之星”125型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摩托车上的赵某及站在车旁的刘某被撞入河中,两人受伤,赵某在送医途中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桂华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赵桂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63927元。法院审理认为,赵桂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到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表现出悔罪态度,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京山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桂华拘役五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
1. 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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