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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行为恶劣被判重刑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6-12) 浏览 119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近日,京山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的被告人黄朝荣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81925.10元。

被告人黄朝荣,现年30岁,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农民。2005年3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无证驾驶“金城”100型两轮摩托车在易蔡线向北行驶至屈家岭三峡移民区路段,从左侧超越同向正在超车的另一辆农用车时,与对向被害人姚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姚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黄朝荣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交警认定,被告人黄朝荣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系因交通事故引起颅脑严重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而死亡。

逃逸行为恶劣被判重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朝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在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系交通肇事后逃逸。黄朝荣的行为同时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没有给于被害人以积极救助,反而逃跑,弃被害人于不顾,为逃避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或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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