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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车无证驾驶撞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382

2007年6月1日,管某驾驶助力车与吉某(21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吉某跌倒受伤,车辆也受到损坏。事故发生后,吉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伤情严重。交警部门随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管某与吉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吉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吉某申请对伤残等级及相关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吉某构成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吉某在诉讼中主张,因被告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其因此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要求管某首先在交强险的最低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超出部分则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总计赔偿44万余元。

被告管某则辩称,自己驾驶的助力车无需上牌、无需领取行驶证,也不需要驾驶证,且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吉某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所致,自己行驶路线正确,因此对交警的责任认定持有异议,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也不同意赔偿吉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管某所驾驶的助力车虽为轻便摩托车,但其使用汽油作为动力,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驾驶人员必须依法取得驾驶证,车辆也应依法登记并领取行驶证。由于管某未取得驾驶证,且未对车辆进行登记,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管某未确保安全驾驶,吉某未注意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双方各负同等责任,该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管某未投保,因此应按照该车应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对吉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分担。本案中,由于吉某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而管某驾驶的是机动车,依据“优者危险责任”原则,法院认定管某应对超出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了吉某的诉讼请求,要求管某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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