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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索赔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能拒赔?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75

2010年11月9日,原告江苏省盱眙县长丰汽车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叶科发驾驶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长道死亡,叶科发被认定为事故的全部责任方。事故发生后,叶科发从长丰公司领取了6万元精神抚慰金,并支付给受害者家属。长丰公司随后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主张该笔精神抚慰金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长丰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的总保额为24.4万元,包含死亡赔偿金项下的精神抚慰金。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精神抚慰金的金额确定为5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在(2011)陂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叶科发有期徒刑一年。但法院认为,受害者家属提出的民事精神损失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未予支持。

一审中,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理赔。受害人家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责任范围内。双方就精神抚慰金金额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长丰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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