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应急车道被撞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案例解析
刘某是一名货车司机,2014年6月的一个下午18:30左右,他驾驶货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京津城际高速出京方向于家务出口北侧时,突然下起了雨。刘某为防止货物被淋湿,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内,并下车为货物遮盖雨罩。此时,耿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驶来,不慎将刘某撞伤。
刘某随即被送往北京市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治疗,经诊断,其伤情包括多发性肋骨骨折、右锁骨骨折等,住院治疗共92天。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耿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判定耿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刘某随后将耿某、车主张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张某与耿某共同辩称,耿某系其雇佣的司机,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张某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张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保额100万元),应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表示,愿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刘某的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耿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刘某,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耿某作为张某雇佣的司机,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其侵权责任应由雇主张某承担。
鉴于张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