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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凹凼致摩托车事故,公路管理单位被判承担30%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88

王某因路面凹凼引发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其家属随后将永川区公路管理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路管理所因道路维护管理存在缺陷,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00943.4元。

2014年4月3日晚1时许,王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返回家中,行至松溉镇新颜桥路段时因路面凹陷摔倒,导致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5月14日,王某家属向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路管理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7238.22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路段由永川区公路管理所负责管理维护,该路段为沥青路面,设有限速标志,但无道路隔离设施,夜间也无路灯照明。事故现场存在一个长约180厘米、宽171厘米、深30厘米的凹凼。经鉴定,王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各项安全性能良好,事故前照灯、转向及制动系统均正常,而凹凼与本次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王某在夜间行驶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且该路段为他常经过的路线,其本应知晓凹凼的存在,应更加谨慎驾驶,降低车速,注意安全。然而,他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永川区公路管理所未能有效履行道路安全维护职责,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路管理所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00943.4元,而王某本人需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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