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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死摩托车司机被判刑一年半并赔偿损失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175

2005年5月11日下午2时许,赵某驾驶一辆制动性能不合格的“东风”自卸货车,从西坪驶往东风汽车公司锻造厂方向。行至东风大道东汽公司车桥厂桥头路段时,与由车桥厂驶往西坪方向的张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和其乘车人马某受伤。张某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东汽公司职工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用约21万元。最终,张某因伤势过重,于5月16日抢救无效死亡。

经市交警支队调查认定,赵某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靠中心线左转,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而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其乘车人马某也未佩戴头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案件由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中,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需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1990.22元的70%,即183393.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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