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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协议签署后能否反悔?法院判决:合法有效,不予撤销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179

2008年7月17日20时25分许,张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院桥驶往黄岩途中,与前方驶来的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及摩托车乘客倪某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9月15日,在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岩大队的主持下,张某与倪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与刘某之父签订了调解书,约定张某赔偿刘某家属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参加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以及摩托车车损等损失共计19.1万元。当天,张某已按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7月30日,黄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然而,事后刘某的父母认为该调解书显失公平,未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且死亡赔偿金标准过低,张某应至少再赔偿50余万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调解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父母还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刘某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已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张某则辩称调解书合法有效,刘某父母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涉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书,刘某父母均未提出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针对刘某父母提出的调解书未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标准过低等问题,法官认为,刘某生前为农村居民,其暂住地亦为农村,因此刘某父母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张某因本次事故被判处刑罚,已体现了对刘某家属的精神抚慰,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亦无法律依据。

另外,刘某父亲在签署调解书时,已明知其母亲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但仍签字并领取了赔偿款,表明其已认可调解协议的内容。在调解书明确约定一次性处理事故的情况下,应视为刘某父亲放弃了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追索权。

综上,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父母与张某签订的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其要求增加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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