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人后弃童致重伤,故意伤害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一、撞伤女童后将其遗弃
2014年10月25日,8岁的董薇薇被一辆面包车撞倒。肇事司机梁某当时处于酒后驾驶状态,看到董薇薇浑身是血,一时惊慌失措。有路过的司机劝他尽快将董薇薇送往医院,但梁某并未听从,而是将她带至一个偏僻的路沟中丢弃后逃离现场。幸运的是,有路人及时报警,董薇薇被送往医院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却因重伤留下了后遗症。
祸不单行的是,董薇薇在治疗期间,她的4岁弟弟突发疾病不幸去世,使这个本已遭受重创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案件移送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后,梁某辩称自己原本是打算带董薇薇去医院,但因医院拒绝接收,才将她放在路边,否认自己有遗弃的故意。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深入分析案情,并对梁某进行多次讯问,最终揭穿了他的谎言。2015年10月,文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责令其承担70余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
二、交通肇事还是故意伤害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该罪属于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引发事故。梁某酒后驾车撞伤董薇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并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获得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则应按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梁某在撞伤董薇薇后,将其遗弃在偏僻沟渠,导致其无法及时获得救助,符合上述情形。因此,其行为不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应以更严重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中“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交通肇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若存在重罪情形,则应以重罪定罪。因此,本案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梁某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