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伤女童后残忍丢弃 涉嫌故意伤害罪获刑八年
2014年10月25日,8岁的女童董薇薇被一辆面包车撞倒。肇事司机梁某当时处于酒后驾驶状态,目睹董薇薇浑身是血,情绪慌乱。路过的司机劝他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但梁某并未听从,而是将董薇薇带到一个偏僻的路沟中丢弃后逃离现场。幸运的是,有路人及时报警,董薇薇最终被送往医院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却因重伤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案件移送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后,梁某辩称自己原本是打算带董薇薇去医院,但因医院拒绝收治,才将她放在路边,并声称自己没有故意遗弃孩子。对此,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深入分析案情,并对梁某进行多次讯问,最终揭穿了他的谎言。
2015年10月,文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责令其承担70余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造成他人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若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如未达到伤害等级或仅构成轻微伤,则不构成该罪。轻伤是指因物理、化学或生物等因素作用于人体,导致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但尚未构成重伤或轻微伤的损伤。鉴定时应综合考虑损伤当时的状况、后续并发症及后遗症等。而重伤则是指造成肢体残废、毁容、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情形。
本案中,梁某在发生事故后,不仅未及时救助伤者,反而将其遗弃在偏僻沟渠,导致董薇薇因重伤留下后遗症,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