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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伤亲妈后逃逸,事后竟发现自己是肇事者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26) 浏览 171

2017年1月25日晚上6点半左右,寿县交警大队堰口中队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称在堰口十字路南300米处有一名老人被撞倒。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肇事车辆已经逃逸,而被撞老人头部有明显伤痕。老人的儿子王某也已赶到现场,准备将母亲送往医院。他焦急地请求民警尽快找到肇事者。

经过现场勘察和查看监控录像,民警发现一辆三轮车行为异常,引起了怀疑。通过走访调查,民警得知王某在附近经营一家超市,且他本人也拥有一辆三轮车。随着调查的深入,王某逐渐浮出水面,成为重大嫌疑人。在掌握了关键的监控录像后,警方组织王某的家人和周边群众进行辨认,最终确认肇事逃逸者正是王某。

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早上,王某主动来到堰口交警中队自首。面对警方的询问,他解释称,当时是意外,因为光线不好,他并未意识到自己撞到了人。王某表示,他当天是去超市进货,行驶过程中并未察觉撞人,直到后来儿子告诉他奶奶被人撞了,他才开始慌乱。直到交警找到他的三轮车并进行痕迹比对,他才恍然大悟,自己竟是肇事者。意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王某感到非常后悔。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逃离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以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还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另一方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若肇事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在责任认定方面,法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意味着,即使肇事司机在事故中责任较小,一旦逃逸,仍可能被认定为全责。

男子撞伤亲妈后逃逸,事后竟发现自己是肇事者插图

在损害赔偿方面,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赔偿金额可能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若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需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在行政处罚方面,根据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员,无论事故后果轻重,都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刑法》第13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法定的加重情节。如果伤者因抢救不及时死亡,肇事者可能面临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肇事者将伤者带离现场并隐藏或遗弃,导致伤者无法及时救治而死亡或严重残疾,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导致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这些人员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同样承担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也提醒人们在面对交通事故时,应勇于承担责任,而非选择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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