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伤亲妈后逃逸,交通肇事逃逸责任全解析
一、男子撞伤母亲后逃逸
今年1月25日18时30分左右,寿县堰口十字路南500米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老年妇女在过马路时被一辆三轮车撞倒,肇事者随即骑车逃离现场。目击者随即报警,并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接到报警后,寿县交警堰口三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但此时老人已被送医,现场仅留下一滩呕吐物和一些灯罩碎片,未发现其他明显痕迹。由于当时天色已晚,周围目击者均未看清肇事车辆和驾驶人。通过走访调查,警方未能获取有效线索,但调取十字路街道红绿灯监控后,发现一辆三轮车在事发时间刚好经过路口。虽然监控中未拍到车辆撞倒老人的画面,但结合时间判断,该车具有重大嫌疑。然而,该三轮车未悬挂号牌,导致车主一时难以锁定。令人意外的是,经警方辨认,监控中出现的三轮车驾驶人正是伤者的儿子王某。据王某家人称,事发时王某确实在从超市返回南侧仓库途中,驾驶三轮车经过该路段,但并未提及撞人一事。民警随后找到王某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现其右侧灯罩缺失,车身也有明显擦痕,基本确认为肇事车辆,遂对该车辆进行扣留,并通知王某家人尽快联系其前往交警队接受调查处理。据记者获悉,王某已主动前往交警队,承认了驾车撞伤母亲后逃逸的事实。他表示,当时天色较暗,未能看清前方行人,撞人后因害怕承担赔偿责任而选择逃逸,事后得知撞的是母亲,感到非常懊悔。目前,伤者经医院检查确认并无大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因抢救伤者需要而移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同时,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及行人应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方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此处所指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即赔偿责任。法律将此类责任设定为推定过错责任,即因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破坏,使交管部门无法准确认定责任,法律将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在逃逸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可能减轻其责任。这一规定也加重了逃逸方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