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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路怒”案宣判:危险驾驶如何担责?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26) 浏览 150

近日,江西省首例因“路怒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驾驶案件正式宣判。据江西省公安厅交管局高速交警总队透露,司机陈某因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被当地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期执行,并处罚金4000元。

案件发生在2016年12月8日下午1时许,地点是抚州市金溪县境内济广高速1181公里处的快车道下坡路段。当时,两辆重型半挂大货车发生追尾事故。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湖南籍司机陈某因情绪失控,心怀“斗气”,在高速公路上多次违规变道、急刹车甚至停车,试图逼停后方车辆。最终,在第四次强行别车后,导致后方两辆车发生追尾,造成该路段高速公路拥堵超过一小时,给过往车辆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路怒症”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而表现出攻击性行为,如强行变更车道、违法超车、抢行、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这类行为不仅违反交通法规,还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若行为构成“追逐竞驶”,则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若故意损坏他人车辆,则可能涉及故意损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若存在明显伤害他人或威胁他人生命的故意,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每一位驾驶员都应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后果,法律并不将“路怒症”视为减轻责任的借口。因此,面对交通冲突时,保持冷静、理性,才是正确的应对方式。即使对方存在不文明驾驶行为,如抢道、加塞等,也应克制情绪,避免采取报复性驾驶行为,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现实生活中,因“路怒症”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其后果往往超出个人预期。建议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护,同时避免因冲动行为导致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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