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男孩被车碾压仅臀骨挫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详解
5岁男孩被车辆碾压,仅臀部挫伤无大碍
12日,在双桥经开区某农贸市场路口,一名5岁男孩在路中央不停地旋转玩耍,一辆轿车缓缓驶来,经过男孩身边时,他突然倒地,恰好位于车辆的右后轮下。令人意外的是,司机并未停车,而是径直从男孩身上碾压而过。然而,令人庆幸的是,男孩在车轮压过之后,自行摸了摸身体,随后躺在路边哭泣。
事故发生后,双桥经开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与120急救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将男孩送往医院进一步检查。经医生诊断,男孩仅臀部挫伤,无大碍。据调查,事发当天,男孩与父亲一同前往农贸市场,而父亲在旁边买菜,未能及时看管孩子。监控显示,事发前男孩一直在路中玩耍,且无人上前劝阻。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一、一般车祸的赔偿标准
1.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而进行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医疗费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若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需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对于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若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该解释采用差额赔偿方式,即实际支出多少,赔偿多少。对于后续治疗费,则采取定型化赔偿标准,即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的固定标准进行赔偿,不考虑具体个人的财产损失差额。
2.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减少或丧失的收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若因伤致残且持续误工,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误工费不设最高限额。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其误工费应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准,若单位未扣发或未全部扣发收入,误工费应相应减少或不予赔偿。
3.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伤无法自理生活而需他人照顾所产生的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若护理人员有收入,可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若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则参照当地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明确需多人护理,可相应增加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若因残疾无法恢复,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若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判决的护理期限,受害人可继续请求赔偿,法院应酌情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5至10年。若实际护理时间短于法院判决期限,且赔偿义务人已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受害人继承人无返还义务,赔偿义务人亦不得请求返还。
4.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交通费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以普通公共交通工具为主。
在特殊情况下,可乘坐救护车或出租车,但需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凭,且票据需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否则应相应扣除。

5.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所需的伙食补助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该费用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若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但需到外地治疗,其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可获得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住院的受害人方可获得此项赔偿,若未住院则无此费用。
6.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导致代谢改变,日常饮食无法满足机体对热能和营养素的需求,需额外补充营养所产生的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除上述一般赔偿项目外,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应获得以下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等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
1.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的性质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该解释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其为对因残疾导致收入减少或生活来源丧失的补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职工发生工伤后,若伤情稳定且影响劳动能力,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两个方面,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1级为最重,10级为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较为分散,不同主管机关对不同人员的伤残有不同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通常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 60周岁以下:伤残等级系数 × 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20年;
– 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系数 × 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 – 增加岁数);
– 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系数 × 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5年。
若受害人因伤残但收入未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进行相应调整。
2.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为补偿身体功能、辅助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或配制的器具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该费用应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若伤情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应根据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原则,其基本要求包括:
(1)“普通”:辅助器具应排除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适用”:适用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二是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