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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被查遭处罚 女儿哭求:“不能抓我爸爸”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7-04) 浏览 127

男子酒驾被查遭处罚 女儿哭求:“不能抓我爸爸”

楚天都市报7月20日讯 7月19日晚,省高警荆州大队民警在沪渝高速公路潜江收费站开展酒驾集中整治,执勤中见一辆挂“鄂D”牌的轿车,行至四五十米处突然停止。民警感觉车内有异常,立即上前查看,在对该车检查时,闻到车内有酒气,依法对驾车男子刘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证实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毫克/100毫克,定性为“酒后驾驶”。同车年仅十岁的女儿见状大哭着下车求交警,不停地喊着:“不能抓我爸爸,抓了我的爸爸,我就没有爸爸了……”看到女儿的样子,刘某也忍不住抹起了眼泪,一边安慰女儿一边诚恳地向交警认错。

此番场景另民警五味杂陈,处理该起酒驾事件的省高警荆州大队交警坦言,当时对此景很是动情,并提醒更多司机应当引以为戒,不管怎样,受到法律处分最伤害的还是自己的家人。鉴于刘某诚恳认错,民警未对其作现场处理,依法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暂扣驾驶证告知其15天内到大队接受处理。

酒驾有什么定罪标准和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不管对于自己、家人还是他人都是一种危险隐患,喝完酒不要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去驾车,这样很容易发生不必要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如果有酒驾而引起的相关问题欢迎您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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