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车祸赔偿协议签署后能否反悔?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4) 浏览 196

交通事故发生后,签署赔偿协议即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否可以反悔?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又如何?下面通过一起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回顾:2008年7月17日20时25分许,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院桥驶往黄岩途中,与前方驶来的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及摩托车乘客倪某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9月15日,张某与倪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在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岩大队的主持下,与刘某之父签署交通事故调解书,约定张某赔偿刘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参加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及摩托车车损等损失共计19万余元。当天,张某已按协议支付了上述赔偿款项。7月30日,黄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事后,刘某的父母以调解书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认为未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标准过低,张某应至少再赔偿50余万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调解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父母还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刘某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已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张某则认为该调解书合法有效,刘某父母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主审法官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刘某父母均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对该认定书予以确认。针对刘某父母提出的调解书未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标准过低的问题,法院指出,死者刘某系农村居民,其暂住地亦为农村,因此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张某因该事故被判处刑罚,已体现出对刘某父母的精神抚慰,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亦无法律依据。同时,刘某父亲在签署调解书时,明知刘某母亲已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但仍签字并领取了赔偿款,表明其已接受调解结果,视为放弃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综上,法院认为该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其要求增加赔偿的请求。

律师解析:交通事故调解书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责任及确定损失后,组织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解所形成的书面协议。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当事人之间达成赔偿协议的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若当事人未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而私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不应出具调解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可由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先行垫付,之后可通过追偿程序向驾驶员获取赔偿。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延长十五日。对于致伤或致死的交通事故,调解从治疗终结、定残或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开始;对于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从损失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规定期限内仅可进行两次调解。如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中途退离,视为调解一次。对于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如需延长调解期限,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