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乘客被摔下车后交强险是否赔付?详解交强险的法律界定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4) 浏览 176

车辆投保交强险后,若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然而,如果受害人是因车辆事故被甩下车后再次受到伤害,那么交强险是否适用呢?交强险的含义是什么?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介绍:2007年7月18日,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中巴车,因司机李某未关车门,王某从车上摔下,随后又被该车碾轧,导致右小腿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肇事车辆为李某所有,李某作为被保险人,已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6月21日至2008年6月20日。此外,李某与北京剑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城市客运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将车辆委托该公司进行管理,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王某因此将李某、北京剑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王某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事故发生前,王某确实在车辆上,属于车上人员。但由于李某未关车门,王某被甩下车,之后又被车辆碾轧受伤。因此,在事故发生时,王某已不在车辆之上,而是在车辆之下。如果王某当时仍为车上人员,就不可能被车辆碾压致伤。据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关于王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进一步指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应在责任限额6万元内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赔偿义务。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应由车辆所有人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挂靠单位北京剑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则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及鉴定费共计43156.73元。

律师解析: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规定与交强险保险条款内容一致,表明“车上人员”仅指在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能因事故发生的时空变化而相互转换。因此,判断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以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处于车辆之上为依据。在本案中,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已不在车上,因此被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