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买交强险撞伤行人致九级伤残,车主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2013年10月,江西省信丰县工业园区一名电子厂员工沈某在下班途中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慎撞倒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人吕某,导致吕某左眼几乎失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吕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沈某负次要责任。经调查发现,沈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包括交强险在内的任何保险。2014年1月,吕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9000余元及残疾赔偿金79440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指出,尽管沈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由于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沈某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吕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说法:未购买交强险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交强险的初衷,是将原本应由肇事者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至社会保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风险分担中的作用,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交强险与商业保险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义务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也有相应的法定承保责任。而商业保险则是基于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关系。其次,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其保险费率、赔偿标准、理赔程序等均由法律统一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而商业保险的内容则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由于交强险与商业险在赔付原则上的不同,商业险通常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而交强险则实行无责赔付原则,即只要机动车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无论其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无论驾驶人是否负有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均需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吕某主张的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均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若沈某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吕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但由于沈某未依法投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导致吕某无法获得交强险的保障。因此,法院判决沈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