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谁来赔?汽车销售商与试驾者责任划分
案情介绍: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2012年4月25日下午,被告秦某在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汽车商贸城长沙路中段试驾原告公司某型号轿车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路灯杆,造成单方事故,导致绿化带、路灯杆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赔偿绿化和路灯杆损失共计3000元,并支出车辆维修费用35618元。经评估鉴定,该车辆因事故产生贬值损失7500元。原告随后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以原告未按照试乘试驾规则与消费者签订试驾协议、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以及涉案车辆始终处于原告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之下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肇事者承担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秦某作为持有多年驾驶执照的驾驶员,理应熟悉并掌握驾驶操作规范。其在试驾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原告未与被告签订试驾协议,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因此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过错程度不足以完全免除被告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项目,法院指出,对于绿化、路灯杆损失3000元,以及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0元的部分,应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7500元,因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损失尚无明确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9294.4元。
律师说法:试驾过程中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责任如何划分
近年来,试乘试驾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逐渐增多,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新型案件。此类事故不仅包括单方事故,也可能涉及对第三人的损害,形成双方事故。无论何种情形,对内责任的分担均应依据侵权法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对外(即对事故受害人)则应由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确定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的责任时,首先应审查汽车销售商是否存在过错。作为经营者,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财产与人身安全,试驾前应履行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性能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基本义务。其次,应适当平衡双方的利益与风险。汽车销售商对试驾车辆仍具有实际支配力和监管力,试驾活动本身是其市场营销的一部分,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而试驾者在试驾过程中直接操控车辆,获取了车辆性能的直观体验,亦是车辆的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
因此,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汽车销售商与试驾者在内部赔偿责任划分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按份承担责任;而当第三方因事故受损并请求赔偿时,汽车销售商与试驾者应共同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