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连撞致人伤亡前车逃逸,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6月26日晚,一辆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房山区房易路南韩继村路口时,将65岁的行人李某撞倒,随后该车逃离现场,仅留下一个后视镜。不久之后,张某驾驶另一辆小轿车也沿同一方向驶来,当他发现倒地的李某时立即刹车,但车辆底部仍将其在路面上拖带了一段距离。最终,李某不幸身亡。交管部门认定,逃逸车辆的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本人无责任。
李某的两个儿子随后将张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6万元。据查,张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1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在庭审中,张某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认为“明明是两辆车肇事,为何只起诉我一人?而且我一个人的撞击不可能导致李某死亡”。他仅同意在交通队认定的责任比例内赔偿合理损失。而保险公司则主张,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首辆肇事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因此不能因为找不到第一辆肇事车就免除其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逃逸车辆的司机与张某分别对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且两人的行为均足以导致李某死亡,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15万元,剩余21万元由保险公司赔付。
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设立旨在保障被侵权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当共同侵权人中有人无法找到或无力赔偿时,受害方可起诉其中部分责任人,以尽快实现权益救济。但这一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必须确认这些侵权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