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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车祸致20人死亡,垫付赔偿款追偿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25) 浏览 190

案情回顾:连环车祸致20人死亡
2004年11月4日早上6时30分许,车主张留献雇佣的司机虎刚驾驶豫C-60593号中型客车,沿日东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9KM+20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山东省济宁联运总公司司机王卫东驾驶的鲁H-04828号重型货车发生尾随相撞。随后,车主王春发的雇员付祥驾驶的鲁L-05016号重型货车又与该中型客车发生追尾,导致虎刚、付祥以及中型客车上的19名乘客当场死亡。紧接着,三辆后续货车也依次相撞,造成一名乘客死亡,最终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构成特大交通事故。

日照市交警部门根据现场调查、勘验结果及技术鉴定结论,认定虎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付祥和王卫东各负次要责任,而豫C-60593号客车的乘车人对事故无责任。为尽快安抚受害者家属、确保赔偿到位,交警部门要求鲁L-05016号货车的挂靠单位日照运总公司先行垫付145万元赔偿金;同时,济宁联运公司也向交警部门支付了15万元赔偿款。交警部门随后使用上述资金,对豫C-60593号客车上的17名乘客进行了赔付。

日照运总公司随后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要求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赔偿其垫付的145万元款项。法院在审理中确认了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认为张留献作为豫C-60593号中型客车的实际所有人及驾驶员虎刚的雇主,王春发作为鲁L-05016号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及付祥的雇主,济宁联运公司作为鲁H-04828号货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均应对其雇员或驾驶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日照运总公司作为鲁L-05016号货车的挂靠单位和受益人,依法应对王春发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三名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过失程度及原因力比例,法院酌定张留献、王春发和济宁联运公司分别承担60%、25%和15%的转承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留献向日照运总公司支付垫付款92.69万元,济宁联运公司支付23.17万元。

律师说法:先行垫付赔偿款的追偿问题
在此次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为:虎刚负主要责任,付祥和王卫东各负次要责任,豫C-60593号客车的乘车人无责任。由于事故中17名乘客无辜受害,为避免社会影响扩大,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后主动介入调解,要求付祥驾驶的鲁L-05016号货车挂靠单位日照运总公司先行垫付145万元赔偿金,同时王卫东所在单位济宁联运公司也垫付了15万元。

这一垫付行为体现了对受害者的及时救助,但垫付单位保留了对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利。因此,日照运总公司和济宁联运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其垫付的款项。法院判决中所提到的“转承责任”,即指因特定法律关系,由与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存在关联的其他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雇主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对驾驶人行为承担责任,或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行为承担责任等。在本案中,转承责任主要体现为雇主责任与挂靠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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