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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致死责任如何划分?过失相抵原则适用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25) 浏览 189

案情回顾:行人横穿马路引发事故当场死亡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志秀在北京市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由北向南横穿主路。此时,刘寰驾驶一辆“奥拓”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左侧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寰发现曹志秀后,采取了刹车、鸣笛等制动措施,但车辆前部仍与曹志秀发生碰撞,导致曹志秀当场死亡,车辆受损。曹志秀的家属以刘寰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害人行为违法,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曹志秀在机动车主路中穿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曹志秀未遵守上述规定,擅自进入机动车道横穿道路,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高度危险之中,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另一方面,刘寰在发现行人后,已采取刹车、鸣笛、避让等必要措施,基本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合理反应。然而,刘寰在发现行人时距离约100米,未及时采取更有效的制动措施,且避让方向与行人行进方向相同,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综合考虑,曹志秀的违法行为与刘寰的过失共同构成责任分担的依据,法院认定刘寰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刘寰承担50%赔偿责任,获赔修车费
刘寰为其驾驶的“奥拓”牌小型轿车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死者近亲属负有法定赔偿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刘寰一次性赔偿曹志秀丈夫吴军发等四人共计10万余元。同时,刘寰反诉要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用664元,该请求也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过失相抵原则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若非机动车或行人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原则被称为“过失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条款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对过失相抵原则的明确规定。

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无论是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均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2007年修正后的该法对此亦未作修改。

在本案中,刘寰虽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曹志秀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因素,且刘寰已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故法院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其责任,判定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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