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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翻倒致驾驶员被后车轧死,肇事逃逸责任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25) 浏览 209

案情回顾:摩托车翻倒致驾驶员被后车轧死
2005年3月6日晚9时许,享阳市某区农民孙某在公路边对堆放的棉子进行打包作业。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经过时,撞上棉子包导致摩托车翻倒,陈某及乘车人被摔至公路上。此时,出租车司机郭某强驾驶车辆驶来,将陈某当场碾轧致死。郭某强见状后迅速驾车离开现场,后被收费站的交警拦截。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强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陈某及卸载人孙某则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该出租车的所有人为郭某云,陈某的妻女及父母四人共同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郭某云、郭某强及孙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8万余元。

法院判决:郭某云、郭某强一次性赔偿16万元
法院依法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郭某云和郭某强一次性赔偿四原告共计16万元。

律师说法: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在责任认定中可能面临以下三种情形:
一、肇事车辆逃逸且未被查获,导致责任无法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记录已查明的事实,若受害人存在过错,亦可载明其责任,作为其寻求法律救济的依据。
二、肇事车辆逃逸后被查获,但因时间过长或现场破坏,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由于肇事者未履行救助伤者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导致证据缺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逃逸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肇事车辆逃逸后被查获,有证据表明受害人存在过错。此时,逃逸者仍需承担责任,但可适当减轻其责任比例。即,无论事故原因是否查明,逃逸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若事故原因能够查清,且受害人有过错,则仅能减轻逃逸者的责任,不能免除其应负的责任。

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形,郭某强作为逃逸者,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孙某在路边堆放棉子构成障碍物,二人均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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