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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免责?详解机动车保险免责情形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25) 浏览 138

案情回顾:2013年10月,王某驾驶小轿车与韩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和韩某均受伤,双方车辆也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随后,王某将韩某及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韩某辩称,王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保险公司则主张,王某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依据保险条款,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赔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然驾驶证已过期,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失去了驾驶资格。只要驾驶员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即具备驾驶资格,且未被依法取消,就应当认定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王某损失21000元。

律师说法:机动车保险免责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免责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
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2、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王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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