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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当天出车祸,零时起保条款被判无效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25) 浏览 176

案情回顾:投保当天即发生事故
2014年1月4日,陈雪福购买新车后,支付950元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显示,投保确认时间为当天13时51分。然而,当天18时43分,陈雪福在驾驶新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驾驶员张某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雪福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雪福向张某家属赔偿了32万元损失。随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为此,陈雪福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交强险理赔款11万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应向陈雪福支付保险金11万元,并作出相应判决。

律师观点:零时起保条款应属无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合同中的“零时起保制”。该制度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设定在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时。在实践中,这种规定可能使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不利,也违背了保险的保障初衷。

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未与投保人协商。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合同已依法成立,但保险公司却将生效时间延后至次日零时,显然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投保人显失公平。该条款不仅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还剥夺了其在保费缴纳至条款生效前所期待的保障权利。

此外,保险人不得将行业惯例适用于高风险的机动车保险领域,以加重投保人的责任。因此,“零时起保制”的约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由于保单上仅有保险公司盖章,而无陈雪福的签章确认,该条款对陈雪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涉案的交强险合同应自2014年1月4日13时51分起成立并生效,保险责任应从该时间点开始履行,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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