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车祸身亡起诉遭反诉,死亡赔偿金不用于事故赔偿
案情回顾:家属车祸身亡引发反诉纠纷
2004年5月,甲驾驶摩托车与乙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乙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2004年9月,甲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乙提出反诉,主张其面包车在事故中受损,死亡赔偿金属于甲的遗产,要求甲的法定继承人用该赔偿金予以赔偿。
争议焦点:乙是否有权提出反诉
关于是否支持乙的反诉,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乙有权提出反诉,法院应判令甲的法定继承人以死亡赔偿金赔偿其车辆损失。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死亡赔偿金并非甲的遗产,甲的法定继承人应以甲的遗产来清偿乙的车辆损失,或由各继承人根据其继承的遗产份额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应用于清偿乙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具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因此,首先需要明确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甲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死者近亲属因死亡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应当归死者的近亲属所有,而非死者的个人遗产。2003年12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从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收入损失的补偿,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非个人遗产。
因此,乙主张以死亡赔偿金赔偿其车辆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乙的车辆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属于其个人财产的损失。然而,由于甲在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应由甲的遗产或其继承人按继承份额承担。
在遗产尚未分割的情况下,甲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以甲的遗产进行清偿,也可以根据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按比例分担债务。因此,乙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其车辆损失应由甲承担,而甲的法定继承人则应在继承甲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