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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爆破引发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双方共担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92

案情回顾:轮胎爆破引发交通事故
2005年6月9日上午8时30分许,李某驾驶出租车在道路上空车行驶时,车辆左前轮突然爆破,导致方向失控,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高某所驾驶的无牌电瓶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然而,高某因人身和财产受损,以李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双方存在过失,责任共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车辆上路前,有义务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本案中,事故的发生系因李某驾驶的出租车轮胎突然爆破所致,且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李某在上路前未对车辆进行充分检查,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较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高某驾驶无牌电瓶车,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依法可适当减轻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5年7月28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27,769.87元。

律师说法:应依据过失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首先,需明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与法院的民事责任认定之间的区别。交警部门依据交通事故的事实和成因,结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为习惯,判断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属于行政责任认定。而法院在处理民事赔偿案件时,若各方对交警的责任认定无异议,且无明显错误,可参考该认定,但民事责任的认定仍需结合具体法律条款。例如,在雇主责任情形下,民事责任的主体可能包括雇主或车主,而非直接当事人。

本案中,交警部门将事故认定为交通意外事件,认为轮胎突然爆裂属于无法预料的客观情况,因此认定各方均无责任。然而,高某因受伤而承受了医疗费用和精神痛苦,对此难以接受,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过失责任原则,判断双方是否存在过失。法院指出,高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虽被归类为机动车,但本案中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其有过失。

综上,法院认为,在交通意外事故中,若无法确定过失方,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衡平责任原则。但在本案中,李某确实存在未对车辆进行充分检查的过失,因此法院在未推翻交警认定的前提下,重新确认了李某的过失责任,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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