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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12

2008年12月28日,原告因收购家禽土鸡,骑着一辆装有筐子及简易棍装网兜的自行车,自南向北行至睢县铁佛寺村东南路段时,被被告驾驶的电动车从后方撞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是由被告的父母得知情况后,将原告送往睢县开发区医院治疗。原告之子随后赶到医院,当晚原告被转诊至睢县中医院,经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原告住院治疗23天,共花费医疗费用11280.14元。出院后,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在睢县开发区医院自行支出医疗费100元。2009年10月25日,原告经商丘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同时鉴定机构确认其需进行固定钢板取出术,费用为4000元,原告自行支付鉴定费1300元。原告确认被告已为其垫付费用7131.67元。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受伤,侵犯了其身体健康权。由于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也未进行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因此事故责任的划分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根据案情,原告驾驶的是自行车,被告驾驶的是电动车,两者均为非机动车。在责任划分上,应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事故发生时,原、被告同向行驶,原告在前,其自行车上装载筐子及网兜,可能对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一定影响。而被告驾驶电动车速度较快,本应在行驶过程中注意观察前方路况,确保安全,但其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前方情况,导致在超越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及其父母积极协助原告进行治疗,表现出一定的责任意识。

综上,本案应适用我国民法中的混合过错原则,认定被告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赔偿原告各项物质损失的60%。

律师认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归责原则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应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民事过错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本案中原、被告的责任划分应按照混合过错原则来确定。

在实际生活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形式多样,不同情形下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如果您对事故责任划分或赔偿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并协助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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