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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法院判决明确界定赔付范围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41

2012年3月6日19时许,圣某某驾驶苏Axxx/苏Aaxxx挂重型货车在南京金焰锶业有限公司厂区内部发生溜坡事故,撞翻了位于其后下方由魏某某驾驶的装载机,导致魏某某受伤及装载机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魏某某被立即送往A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包括:1、胸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前柱);2、骨盆骨折(LC-1型):右侧耻骨支骨折、骶骨压缩性骨折;3、腰4、5双侧横突骨折;4、腰1-3右侧横突骨折;5、颈部及左肩部软组织挫伤;6、左手软组织挫擦伤;7、胸外伤:左胸壁软组织挫伤。2012年3月13日,原告出院。

随后,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再次入住南京市第一医院,进一步诊断为:1、胸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2、骨盆骨折,包括右耻骨支骨折、骶骨压缩性骨折;3、腰4、5双侧横突骨折;4、腰1-3右侧横突骨折;5、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6、马尾神经损伤。2012年3月15日,原告接受了后路胸11、12椎体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骶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于2012年4月11日出院。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问题,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事故发生在厂区内,该区域由公司管理使用,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因此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地点位于南京金焰锶业有限公司内,该厂区设有“进出车辆须检查登记”及“谨慎驾驶,切勿碰撞”等警示标识,并设有限速10公里/小时的标志,但并未设置禁止社会机动车通行的警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道路”不仅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还包括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如厂区、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因此,厂区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部分应视为道路,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适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相关规定。

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关于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关于“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分析。在实际处理中,厂区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形式多样,处理方式也因具体情况而异。如您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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