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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可索赔?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212

2010年11月10日11时许,原告的司机钱某某驾驶粤xxxx号奔驰轿车搭载原告,行经南沙区凤凰大道时,遭遇被告张某某驾驶粤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因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粤xxxx号车随后失控撞向路边花基及信号灯,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绿化带及信号灯亦受损,原告因此受轻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报警处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司机钱某某均无责任。经调解,被告张某某同意承担两车的修复费用、原告的医疗费用以及绿化带和信号灯的修复费用。

原告在事故后支付了粤as400u号车的吊车费500元、拖车费230元、现场清理费300元及停车费60元。随后,原告自行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结果显示该车维修费用为765,884元,修复后的贬值损失为237,600元。原告据此诉请被告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

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高迪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指出,基于现有资料,无法对维修后车辆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进行价格鉴证。另一鉴定机构xx公司则认为,涉案车辆的受损零件已全部更换,能够满足正常行驶要求。原告自行委托的评估报告虽指出事故导致车辆在二手车市场上的交易价值下降,但法院认为,车辆作为普通物品,其主要功能在于使用价值,而非纪念或收藏价值。因此,在判断财产损失时,应以使用价值为基本标准。在车辆使用价值未受影响的前提下,其交易价值可能受多种市场因素影响,不能作为认定贬值损失的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钱其东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诉讼前自行委托评估所产生的费用3,450元,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以上是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汽车贬值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的分析。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形式多样,处理方式也因案情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您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并协助您进行合理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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