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交通事故受害人伪造误工费证据被法院重罚10万元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70

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随后起诉肇事司机周某、其所在单位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误工费共计113173元。为证明其误工损失,晋长霞在一审中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伤后收入减少的具体证据,因此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

晋长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在二审过程中,她又提交了盖有其单位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收入减少证明》和《工资月收入证明》,但拒绝提供工资银行流水单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法院依法传唤其工作单位出庭,单位明确表示并未出具过上述两份证明。在事实查明后,晋长霞承认其所提交的证据系伪造。

北京一中院认为,晋长霞不仅拒绝提交对其不利的证据,还伪造对其有利的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且其行为已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惩戒。鉴于其索赔金额巨大,伪造证据行为情节严重,法院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决定对其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这一处罚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个人罚款上限。

此次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较高;二是其伪造证据、拒绝提交关键材料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三是其行为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具有欺骗法庭的性质;四是其行为已构成对民事诉讼法的直接违反,依法应受惩处。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