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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伪造误工费证据,妨碍诉讼被罚款

交通事故 1年前 (2023-08-01) 浏览 79

交通事故受害人伪造误工费证据

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起诉肇事车辆驾驶人周某、周某工作单位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误工费113173元。为证实其误工损失,一审审理中,晋长霞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伤后收入减少的证据,故一审法院以未能证明受伤后减少的收入为由,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晋长霞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在二审过程中,晋长霞为证明其收入减少的数额,提交了盖有其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但拒绝向法院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经法院传唤,晋所在工作单位出庭后陈述,未向晋长霞出具过上述两份证明。在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晋长霞自述提交的证据系伪造。

妨碍诉讼被罚款

一中院认为,晋长霞拒绝提交对其不利的证据,同时伪造对其有利的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同时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惩戒。鉴于晋长霞要求赔偿误工费数额之巨大,妨害诉讼行为情节之严重,依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对晋长霞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这次处罚达到《民诉法》对于个人罚款的最高金额有以下几个原因:诉讼中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巨大;私刻公司印章,拒绝提交对己不利的证据,伪造证据等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欺骗法庭性质恶劣;最重要的是已经触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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