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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侵权方能否以未更换零件为由要求返还修理费?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15

在机动车事故责任中,受害方未对受损的汽车零件进行更换引发的争议,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2011年11月8日晚,原告驾驶浙xxxx号轿车与被告驾驶的浙Bxxxx号轿车在宁兴路与福明路路口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共同委托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车辆进行定损,评估结果为车辆修理费用(含更换零部件及工时)共计26068元,扣除材料残值68元后,总损失为26000元,其中右排气管损坏需更换配件费用为5700元。原告随后支付了该笔修理费用。

然而,原告在事后核实中发现,被告并未实际更换排气管。因此,原告认为,车辆损失应以实际发生为准,既然排气管未被更换,就应将该部分费用予以返还。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返还5700元的请求。

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x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孙国庆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在驾驶过程中导致被告车辆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未更换排气管,故应返还配件费用,理由不充分。首先,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未更换排气管;其次,即便未更换,车辆损坏的事实已经存在,损失是实际发生的,不应因是否更换而改变;再次,若被告确实更换了排气管,其更换下来的旧件已不属于原告所有,且评估中已扣除残值部分。

律师指出,机动车事故责任中,财产损害的认定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而非仅关注受害人是否实际支出修理或重置费用。因此,侵权方无权以被侵权方未更换受损零件为由,要求返还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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