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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侵权方能否以未更换零件为由要求返还修理费?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76

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方未对受损汽车零件进行更换引发的争议  2011年11月8日晚,原告孙国庆驾驶浙xxxx号轿车与被告驾驶的浙Bxxxx号轿车在宁兴路与福明路路口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共同委托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车辆进行定损,评估结果为车辆修理费用(包括更换零部件及工时)共计26068元,扣除材料残值68元后,总损失为26000元,其中右排气管损坏需更换配件费用为5700元。原告随后向被告支付了26000元的修理费用。然而,原告在后续核实中发现,被告并未实际更换排气管。因此,原告认为车辆损失应以实际发生为准,既然被告未更换排气管,就应返还相应的配件费用5700元。  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x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孙国庆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在驾驶过程中导致被告车辆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未更换排气管,因此要求返还配件费用,缺乏充分依据。首先,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未更换排气管;其次,即便被告未更换该部件,车辆损坏的事实已经存在,损失是实际发生的,不应因是否更换而改变;再次,若被告确实更换了排气管,那么更换下来的旧件也不属于原告,评估中已扣除残值部分。  律师指出:在机动车事故责任中,财产损害的认定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而非受害人是否实际支出修理或重置费用。因此,侵权方无权以被侵权方未更换受损零件为由,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修理费用。  以上内容是对“交通事故中侵权方能否以被侵权方未更换受损零件为由,要求被侵权方返还修理费?”等问题的法律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形式多样,处理方式也因具体情况而异。如您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有效的索赔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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