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驾驶证过期能否免责?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282

案件回顾:
2015年12月12日,王某驾驶小车在行驶至京沪高速某路段时,因前车坠落障碍物,避让不及导致车辆受损。高速交警现场勘查后,由于无法查明障碍物来源,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维修后,确定损失为33523元。王某随后持相关证据和票据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表示,事故发生时,吴某的驾驶证已过期,尽管保险尚未过期,但根据合同条款,“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保险人免责”,因此不承担理赔责任。

驾驶证有效期争议:
王某认为,自己的驾驶证在2015年9月30日过期后,已于当年10月重新办理,新驾驶证的有效期为201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包含事故发生日期2015年12月12日。因此,他主张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仍在有效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尽管王某的驾驶证在2015年9月30日已过期,但他在逾期后未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办理了新证,且新证的有效期包含事故发生的日期。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在事故发生时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其驾驶证的有效期不因逾期补办而失效。

最终判决: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赔偿王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33523元。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