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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 1年前 (2023-08-01) 浏览 58

案情回放      

胡某系某酒吧的服务生,上班还不到1个月,租住在酒吧附近的自建房中。由于工作性质特殊,胡某每天凌晨才能下班,下班后通常骑自行车回住处。某日凌晨,胡某在下班回家路上被一辆面包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翌日上午死亡。交警部门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胡某家属和肇事的面包车司机亦就事故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定。此后,胡某的父母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胡某之死属于工伤并同时将结论送达给了用人单位。该酒吧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遂起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点

酒吧观点:酒吧诉称,酒吧规定的上班时间为晚上7点至第二日凌晨两点,胡某通常骑车下班需40分钟至1小时,而本案事故发生在凌晨4点38分,距下班时间足有两个多小时,显然事故发生时胡某并非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胡某家属观点:由于酒吧没有职工上下班的考勤记录,且与胡某在同一酒吧工作的同事则坚称事发当天的下班时间就是凌晨4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酒吧无法出示其他证据证明胡某的死亡并非工伤,法院在调查审理后采纳了人社局和死者家属的主张,当庭驳回了酒吧的诉讼请求。由于酒吧一方尚未来得及为胡某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判决生效后极有可能由酒吧方承担全部工伤死亡待遇。

律师解读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导致伤亡而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据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包括三大要素:(1)致害事故属各类法定的交通事故;(2)交通事故发生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3)劳动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非主要责任。

就上下班交通事故而言,虽然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既非在工作时间又非在工作场所,但现代社会劳动者前往工作场所以及工作结束后返回住处在多数情况下已成为其整个工作劳动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因此劳动者不得不经常性地将自己暴露于交通事故的风险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上下班交通事故同样具备伤害与工作间的因果性关联,故此将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除了法政策因素考量亦具有内在合理性。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的实质就是对交通事故所致伤害与工作间因果关系的限定,而“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则强调此种因果关系必须符合通行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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