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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包庇肇事者是否构成包庇罪?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12

案情简介:肇事逃逸并包庇他人
2014年9月19日22时许,钱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黑色风神蓝鸟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世纪城北门路口时,将由南向北骑行自行车的韩国留学生李某撞倒,导致李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钱某未停车救助伤者,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随后,钱某与他的弟弟钱某水合谋,让钱某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冒充肇事者以替其顶罪。此外,钱某还伙同钱某水多次对肇事车辆进行修复,企图掩盖其肇事行为。2014年12月20日晚,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钱某水也被捕,但在审讯中谎称是自己驾车肇事,试图为兄长钱某开脱。在警方进一步追问下,钱某与钱某水最终供认了钱某驾车肇事的事实。

法院审理:肇事者与包庇者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与包庇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如果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则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导致死亡,甚至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钱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情节,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而钱某水明知兄长钱某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仍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为钱某掩盖罪行,并协助其毁灭犯罪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根据《刑法》第310条,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该罪名的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包庇肇事者是否构成包庇罪
本案涉及两个罪名: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若仅存在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该罪。而本案中,钱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还导致了李某的死亡,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对伤者进行救助,同时迅速报警。然而,钱某并未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反而选择逃逸,并对车辆进行修复以掩盖事实。其行为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还因逃逸情节被依法从重处罚。

钱某水则通过提供虚假证言、协助毁灭证据等方式,为钱某掩盖其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罪。包庇罪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证明、帮助伪造或毁灭证据,甚至代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钱某水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钱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钱某水因包庇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该案例说明了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而任何试图掩盖事实、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司法实践中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建议当事人在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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