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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致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例解析与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79

案情简介:行人横穿马路引发交通事故

2014年9月16日下午,陈某前往工厂对面的理发店理发。工厂门口20米外设有明确的人行横道,陈某在前往时选择了安全通过。然而,当天17时20分,陈某理完发返回工厂时,未选择走人行横道,而是决定直接横穿马路。事发地点位于202省道,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往文甲方向的月塘乡路段。陈某从右向左横过马路,过马路前曾观察交通情况,发现左侧40至50米远处有一辆由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正从马路右侧慢车道驶来。基于过往经验,陈某误判为安全,未采取进一步确认措施。当其走到马路中央快车道时,温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突然从牵引车左侧冲出,双方均未及时发现对方。由于事发突然,陈某被吓住无法移动,温某紧急刹车,但因车速较快且距离较近,摩托车车头左侧及左后视镜刮碰陈某左上臂和左臂部位,导致陈某被撞倒路边,造成手臂和臂部受伤。与此同时,温某被带倒滑至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左后轮与第二车轮之间,被碾压致死。

经调查,温某所骑摩托车为无牌车辆,王某的车辆存在超载行为。秀屿区交巡警大队认定温某与王某均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而陈某因未走人行横道、未确认安全即横过马路,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陈某家属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并向莆田市交巡警支队申请复核。莆田市交巡警支队经审查后,维持原认定结论。

2014年11月10日,陈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交警大队投案。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走人行横道,也未确认安全即横过道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同时,根据民事部分的判决,陈某还需赔偿因该事故导致温某死亡给其亲属造成的损失共计107000元。

律师说法: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其主体不仅限于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包括所有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或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人员,以及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非交通运输人员。

具体而言,交通运输人员包括:(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均与交通运输安全密切相关,若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如行人、乘客等,若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陈某作为行人,未遵守交通规则,直接横穿马路,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其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此案例说明,行人同样可能因违反交通法规而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为行人横穿马路引发交通事故并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分析,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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