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马路致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行人横穿马路致交通事故
2014年9月16日下午,陈某想到到工厂对面的理发店理发,工厂门口20米外的地方就设置有一条人行横道,陈某过去的时候是安全通过。但当日17时20分,陈某理完发返厂时,却没有选择走到人行道处过马路,而是打算直接横穿马路。没想到,这个“嫌麻烦”的临时选择让他惹上一个大麻烦。
在202省道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往文甲方向月塘乡路段,陈某打算从右至左横过马路。过马路前,陈某观察了路上交通情况,发现在自己左侧40米至50米远处,有一辆由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马路右侧的慢车道驶过来。根据往日的经验,陈某认为这是安全的。
由于大货车车身较长阻挡了视线,当陈某走到马路中央快车道时,温某驾驶摩托车突然从牵引车左侧冲了出来,双方都没有及时发现对方。由于事发太突然,陈某被吓得不敢动。此时,骑摩托车的温某紧急制动,但因为车速快且距离短,摩托车车头左侧及左后视镜碰刮陈某的左上臂及左臂部。陈某被摩托车挂倒在路边,手臂和臂部摔伤。而温某也被带倒,并滑至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左边第一车轮与第二车轮之间,被牵引车左后轮碾压,当场死亡。
经调查,温某骑的摩托车属于无牌车,而王某的车辆则存在超载行为,秀屿区交巡警大队认定温某和王某均存在交通违规,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行人陈某横穿马路,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陈某家属对事故认定存在异议,向莆田市交巡警支队申请复核。莆田市交巡警支队经审查,维持秀屿区交巡警大队的认定。2014年11月10日陈某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交警大队投案。
法院判决:横穿马路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走人行横道,没有确认安全后横过道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综合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根据法院对此案民事部分的判决,陈某还需承担因交通事故致温某死亡对其亲属所造成的损失107000元。
律师说法: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穿马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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