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父亲肇事逃逸让儿子顶缸,儿子劝父自首是否构成自首?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16

案情简介:父亲肇事逃逸,儿子被迫“顶缸”
2016年5月31日13时许,刘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大型搅拌车前往某工地送料。由南向北行驶至254省道巨野县某路段时,一辆对向驶来的面包车突然向右变道,刘某紧急打方向盘避让,因操作过猛导致搅拌车侧翻,与面包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刘某从驾驶室爬出,发现对方车辆损毁严重,担心交警到场后发现其准驾车型不符,遂未报警便离开现场。随后,他使用妻子的手机拨打报警电话,谎称是儿子小刘送料途中发生事故,请求交警处理。小刘得知后,拒绝为父亲顶罪,指出“顶缸”行为可能构成包庇罪,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还可能连带追究其父亲的责任。他建议父亲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受害方的谅解,以减轻法律后果。次日,在小刘的陪同下,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经鉴定,面包车驾驶人李某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其妻子和儿子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2016年12月1日,刘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先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9.9万元(已支付),后续赔偿金额听从法院判决,同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自首情节获缓刑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刘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表现出悔罪态度,亦可酌情从轻处理。综合考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法院认定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判处缓刑。

律师说法:儿子劝父自首是否构成自动投案
根据法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或者虽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此外,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为减轻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对于因亲友规劝、陪同而投案的情形,只要犯罪嫌疑人最终主动投案,也应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刘某在儿子劝说下最终选择投案,属于因亲友劝告而主动投案的情形,符合自首的条件,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案例展示了父亲肇事逃逸后让儿子“顶缸”,而儿子劝父自首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较为复杂,若涉及法律纠纷,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END -
- 0人点赞 -